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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參加健保資格
在臺居留之港、澳、大陸或外籍人士,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應自符合下列投保資格之日起加保:
1.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之日起加保。
2.非受僱者,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 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且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起加保。
3.自106年12月1日起,在臺灣地區出生之外籍新生嬰兒,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出生之日起投保。
4.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應依附該專業人才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加保。
5.具雇主或自營業主身分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日起參加健保。
6.內政部移民署許可發給事由為「陸生就學」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入臺之陸生,應依法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洽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02)2706-5866
 
資訊網頁連結:https://www.nhi.gov.tw/ch/cp-4533-93c67-261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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