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居留於本巿且子女亦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巿之設籍前新住民,其最近一年居住在國內超過183天,遭逢下列特殊境遇情形,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下同)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投資及其他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8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併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依需求提出申請:
1. 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因家庭暴力受害、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訴訟費用。
4. 因離婚、喪偶致單親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為照顧六歲以下在臺婚生子女未能就業。
5. 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 其他經直轄巿、縣(巿)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洽辦單位:
1.新住民配偶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2.新北市政府社會局社區發展與婦女福利科 (02)29603456 轉3624、3628、5679
資訊網頁連結:https://welfare.ntpc.gov.tw/viewService/show/22039?fromOp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