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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弱勢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一、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含監護人、受補助兒童少年、兒童少年之申報扶養義務人)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113年度為16,400元)之1.5倍(新臺幣24,600元),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動產(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車輛等)合計不超過80萬元,並有下列情形之ㄧ者:
1.因父母雙亡、離婚、一方監護或一方死亡、失蹤、重大傷病、因案服刑一年以上,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兒童及少年。
2.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兒少法禁止之行為,經社會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3.非婚生子女且生活遭遇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4.因未成年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二、符合申請條件者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後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區公所核定資格及通知審核結果。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洽辦單位:
1.新北市各區公所
2.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02)2960-3456轉5612
 
資訊網頁連結:https://service.ntpc.gov.tw/eservice/CaseData.action?itemId=11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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